婚前个人贷款购买的房产,如何证明婚后有共同还贷
夫妻一方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向婚前购房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那么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婚后有共同还贷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规定,一方婚前购房,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应由双方协商处理房产。如果双方就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要证明婚后有共同还贷,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看:1、还贷的时间;2、还贷款项的来源。
对于还贷时间的证明,首先可以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其次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登记证明,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只要还贷的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可以认定为是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对于还贷款项的来源,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内没有约定特别财产制,那么另一方都不需要提供特别的证据来证明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
在实践中,总有人认为保留还贷时候的银行流水,就能证明是一人还贷,这其实并没有实际意义。在传统的中国家庭模式中,女性一般在家充当全职太太,没有太多的经济收入,但是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方面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严格按照以谁的名义偿还的贷款,以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的话,对于女方是极其不公平的。
因此,综上所述,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都视为共同还贷,无需提供其他特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