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继贷款利率下调后,宜宾公积金还要放大招?
今年9月30日,人民银行发话:
自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公积金这种下调,还是7年来的首次,宜宾也已经跟进。而正当大家还在消化时,2则征求意见稿的出炉,又为宜宾公积金贡献了一波热度,毕竟涉及贷款、缴存,必须关注一波!
01
部分使用政策,要调整?
10月10日,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意见的通告出炉。
征求意见稿显示,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房票安置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更大力度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结合宜宾实际,将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调整:
一、支持房票安置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放宽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购房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限制,提取后不影响按规定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提高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再提高10万元,即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最贷款额度分别为,单缴存职工50万元,双缴存职工70万元;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并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55万元,双缴存职工75万元;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并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60万元,双缴存职工80万元。
二、缩短提取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间隔限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间隔期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三、提高还贷能力系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系数由月收入的50%提高到60%。
02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贴息贷款?
9月30日,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宜宾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意见的通告出炉。
征求意见稿显示,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该办法涉及条款较多,我们简单摘几条: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范围之外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人员。
第六条 (缴存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不应高于24%且不应低于10%,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九条 (提取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市提取相关规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执行相关提取政策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贷款方式)
在宜宾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在宜宾市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宜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市公积金中心将符合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转由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借款人及其配偶按月足额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市公积金中心逐月补贴到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贷款方式。
若贴息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资金需求,商业银行审批额度可超出贴息贷款额度,但超出贴息贷款额度部分不进行贴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一)申请贴息贷款前已在我市开户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二)所购住房为市公积金中心合作商业银行认定为首套住房(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且家庭累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次数不超过2次。
(三)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四)购买宜宾市范围内的成套普通自住住房。
(五)购买商品住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六)购房情况、个人信用情况及首付款比例、可贷额度、实际贷款额度等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信用评定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个人征信标准规定》相关要求。
(七)房屋套数认定、家庭收入、个人信用情况等须符合合作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是否准予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商业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贷款利率)
无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记录的,按照中心首套房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贴息;已存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记录的,按照市公积金中心二套房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贴息。
借款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率自次年1月1日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贴息方式)
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未结清、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合作银行向市公积金中心推送实际还款信息(实还利息不为零)的情况下,中心在次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为其贴息到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中。